问:我公司想以土地使用权对另一公司进行投资,该土地成本目前在我公司“开发成本”科目中记录。请问以该块土地进行投资是否涉及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及会计该如何处理?
答:问题所述土地使用权目前已核算在“开发成本”中,无论是否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其实质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将土地用于向外投资,主要涉及的税种如下: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由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3、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但是,契税是由被投资人缴纳的。
4、投资时的会计处理:
(1)建议将“开发成本”转为“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开发成本
(2)向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