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5月17日
问:我公司是生产性企业,与长城金融租赁公司(属于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签了一份售后回租合同。我公司将1.3亿元购入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长城公司,换回0.9亿元资金。设备的使用权、管理权还是我公司,之后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每月支付设备的租赁款给长城公司,实质是一个融资租赁业务。请问在我公司将设备所有权转移给长城公司换回资金环节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与我公司是否有关系?
原回复意见: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长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租赁公司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10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同时在*9条“增值税和营业税”中明确:“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作为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设备出售给长城金融租赁公司后,又将设备租回,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