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将地下车库作为开发住宅立项的一部分,并且土地规划证及建设规划证中明确含有地下车库,未承诺将地下车库无偿赠与全体业主。土地规划文件明确地下车库占用了地下容积率。项目建成后,地下车库没有产权证,也非人防设施。由于没有产权证,我单位出让使用权。请问地下车库成本是否按公共设施分摊到住宅房中,还是作为单独的成本对象与车位收入进行配比的结转成本?
答:《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5库存商品:企业(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405开发产品”科目。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三)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期末,企业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按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所述地下车库应属于营业性配套设施,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