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10月为工业生产订购了一批生产用工装,做为劳保费列支,工装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正常的生产用工装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如果工装单价不合理的偏高,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而不能申报抵扣。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保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