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是一家药品销售公司,每年都有过期药品需要处理,请问过期药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是否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作为资产损失审批后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1、增值税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可参照《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9条规定,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存货损失包括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及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上述购进后由于过期变质发生的损失,我们认为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