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范围是蔬菜和花卉培育种植。现在我和园林局签订定向培育种植菊花的合同,由园林局无偿提供种植菊花的基地(园林苗圃)30亩土地以及2000平米的可控温室3个。我雇佣农民种植专家管理和种植菊花(菊花是直接培育种植的,无外购情况),所产菊花全部用于园林绿化。现在国税局已批复免缴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每月零报税。请问地税局方面的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十一条规定,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园林局拥有土地使用权,将种植菊花的农业生产用地无偿提供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菊花,对种植菊花的基地(园林苗圃)和可控温室农业生产用地应免缴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