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代开发票中,垃圾清运费(清理费)应该按照营业税的装卸搬运项目还是其他服务业来计算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交通运输业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5号)规定:近接一些地区来电,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免征营业税的垃圾处置费如何界定问题,要求明确垃圾处置费是否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对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二、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垃圾清运费(清理费)应该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计缴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