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将个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是否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其他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将个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由于同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时,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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