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是否涉及契税?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一种有偿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二是抵债与买卖具有可转换性,在购买方交付经济利益后出售方交付土地、房屋权属前,表现为单方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行为发生前的法律关系完全相同。换言之,买卖行为可以分成两个步骤来完成,先由购买者交付经济利益,形成债权;再由出售者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因此,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视同买卖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