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四川成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项目开工时间为2006年6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0年6月。该项目账上未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车位、商铺等分开核算,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申报表也未分开计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车位、商铺的增值额、增值率与土地增值税,该项目还能否享受增值率超过20%才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申报表未分开计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车位、商铺的增值额、增值率与土地增值税,该项目不能享受增值率不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