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是工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注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该公司于筹建时采用自购建筑材料、工具及设备,聘请临时建筑人员从事厂房、办公楼建设,没有发生发包行为,建成后以资产评估值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未取得建安发票。请问对该建筑行为是否缴纳建安业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建建筑物,只要没有销售,其自建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