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300万元。准备分几次注资,是按1000万元还是300万元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薄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依据上述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若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1000万元,应按1000万元计缴印花税,对分次收到注册资金,不需要再贴花。若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300万元,应按300万元计缴印花税,对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对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