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有限公司注册在甲地,从乙地B公司购货,并运输到丙地C公司。业务流程为:由A公司先向B公司垫付货款、代开运费发票,将货运到C公司,C公司将款项支付到B公司。请问:
1、A公司取得收入是否应再次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2、向一般个体承运人支付运输费是开普通劳务发票还是再次开具运输专用发票?
3、本业务处理是否有与税法不相容的地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371号)文中规定:
问:有的商家为减少货物运输费用,经常采取货物不入库而是由卖方直接将货物运抵第三方形式运输货物,使销货方(或购货方)取得的运费发票与开具(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或销货方)的地址与名称不符,这种货物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如果运费发票上购入劳务的单位名称与持有方一致,同时能够提供与第三方发生业务的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运输协议,且销售发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数量与运费发票中注明的单位名称、货物数量、发生时间等内容相符,货物购销链条完整,则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
参照上述规定,甲地A公司从乙地B公司购货,A公司将购货销售给C公司,由B公司直接将货物运输到丙地C公司。A、B公司应按照正常的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并向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B公司直接将货物运输到丙地C公司,如果运费发票上购入劳务的单位名称与持有方一致,同时能够提供与第三方发生业务的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运输协议,且销售发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数量与运费发票中注明的单位名称、货物数量、发生时间等内容相符,货物购销链条完整,则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