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房产公司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承受了企业5%的股权,同时房产公司名称也因此变更,请问房产公司的土地、房屋(可售商品房、商铺)更名时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问题所述,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后仅办理了变更登记,土地、房屋权属仍为原公司所有,并未发生转移,不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