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A公司运作下,新成立的公司,与A公司是关联方,因此开办费已入A公司账。后经协商,由我公司向A公司支付这笔开办费,并已付款。但是A公司未给我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账务处理记入管理费用,又冲回。请问A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我公司是否应向其索要发票?如A公司开具发票会产生额外的税金,能否将原来发生的开办费发票从A公司拿回?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6602 管理费用:第三条规定,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新成立A公司发生的开办费由另外公司承担。A公司利用场所、信息或技能提供服务,取得开办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但另外公司支付开办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A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