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市场服务的企业,一次性收取了两年的市场服务费200万元,并开具了200万元的市场服务费发票。我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收到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预收账款
2000000
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税费——城建税
3500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1500
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00000
应交税费——城建税
7000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3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请问我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按会计处理的5.5万元扣除,还是按实际缴纳的11万元扣除?如按实际缴纳的11万元扣除,纳税调整是在那张表的第几行?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按会计处理的5.5万元税前扣除,无需作为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