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第三条关于自开票资质的规定:“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关于此项要求,某物流公司已经具备其它条件,包括运输工具等,但由于运输网络在建设进行中,将承接的运输业务再分包给其它物流单位承运,并据此差额征税。现税务机关认为物流公司必须自己提供运输业务方可进行自开票,因而要取消物流公司的自开票资质。请问:
1: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是否限定不得转包?
2、如果取消自开票资质,根据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物流公司仍可以根据转包进行差额征税。那么不得自开的前提下,物流公司到税务局代开票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的附件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自开票纳税人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我们认为提供运输劳务,是指运输企业本身应参与提供运输劳务。
2、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2.5%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京地税营[2010]12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代开票单位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向代开票纳税人征收以下税费。
(一)营业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运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各种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运发票时,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各种费用。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下一征期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