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胶粉改性沥青是否可以免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9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第三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对照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产品未在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列举中,因此销售该产品应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