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菜柏经过菌母发酵生产成有机肥,已取得肥料登记。请问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机肥增值税减免?
答:问题所述产品已经取得肥料登记证,如相关项目指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的规定,我们认为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办理免税事项。
财税[2008]5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