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东无偿将个人名下房产给所在单位做办公室用,土地使用税应由哪方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因此,股东无偿将个人名下房产给所在单位做办公室用,可根据上述规定由股东缴纳或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