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独立核算的餐厅,以就餐卡(券)的形式为职工提供午餐。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费用计入福利费,必须要附发票吗?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对职工发放的就餐券,属于职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放给个人的就餐补贴,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开具发票的情形,只需要在实际发放时自制原始凭证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