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电气”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第五大项“电气设备”。我公司购买的开关柜、变压器柜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列举的几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里的哪几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开关柜、变压器柜”虽被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第五大项代码为60,但如该设备是为建筑物或构筑物所需要,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财税[2009]113号文件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没有集中被列入《固定资产代码与分类》哪一项中,分别在通用、专用等设备类别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