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寿险、高端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相关的保险费用是在1年内分12个月摊入员工的工资分月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要一次性纳入当月工资在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采取的是分期缴纳保费的形式,则应于各期实际缴纳时与缴纳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