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宣传活动的礼品单价有无规定?若在宣传单注明获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自理,对于宣传单位来讲能否免责?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用于宣传活动的礼品应符合合理性原则,要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对单价并无明确的额度限定规定。但对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要注意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法定的,不能因宣传单位注明由取得人自理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