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常会将一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的工程队或是建筑安装公司,对方给我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发票金额为合同总额,包含人工、材料、设备(如空调)等。现在我公司主管国税局要求此类业务在与工程队或建筑安装公司签立合同时,需注明各项人工、材料或设备的具体金额,而且只有人工费用可以开具营业税发票,材料及设备则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我公司继续接收对方提供的全额营业税发票,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或是罚款。请问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同时提供材料及设备,除了自产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外,否则应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应缴增值税的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应缴营业税的部分应按规定开具建筑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