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销售产品一批。购货方因经营不善无力付款,最终与我公司协商以其生产的酒抵账,可是购货方无法为我公司提供该批酒类产品的发票,购货方濒临破产也无法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现在我公司已经将抵债的酒品对外销售,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会计处理:
1、销售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以酒抵账(未取得发票):
借:库存商品——酒
贷:应收账款
3、销售抵账酒: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酒
纳税提示:以上交易中,抵债取得的酒类产品未取得发票,一是酒产品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销售环节结转的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应进行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