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2010年出卖自有房屋,售价3400万元,买方已经支收了3000万元,售房合同已签订但产权还未过户,请问收到的房款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确认收入?若在2011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办理过户手续,收入是否计入2010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问题所述自有房产的处置,2010年末虽未过户,即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上未发生改变。但如果符合上述通知中的条件,房产实质上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该公司应在2010年对能够可靠计量的转让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