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中没有经营汽油的范围,但我公司购进了一批汽油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汽油用于对外销售。请问营业执照中没有经营汽油的范围,购进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经营范围是否和抵扣增值税有关?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的相关法规并没有限定纳税人必须购进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内的货物而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才可抵扣。只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因此只要是企业发生的业务真实,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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