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08年亏损了50万元,无纳税调整项目,2009年当年盈利,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2009年企业弥补2008后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企业已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除利润外其他项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9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企业的申报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