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清算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费用”填报内容规定,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期间业务招待费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和额度列入清算费用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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