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所得税税率。目前我公司有土地出让收益,已记入“营业外收入”,土地转让收益能否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5%的税率?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总收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参照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应包括计入“营业外收入”土地转让财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