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境内公民近日将其持有的香港公司股权(股票)转让,在香港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已汇回国内。请问如果该公民持有的是香港非上市的股权,是否应在国内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公民持有的是香港上市的股票,与持有香港非上市的股权转让的征税办法是否一样,是否补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在境外转让股权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转让非上市或上市股权(股票),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