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请外部专家讲课发给其税后劳务费,请问如何转换为税前劳务费?针对税后劳务报酬20%、30%、40%的税率,应分别有哪些转换公式?
答:关于取得税后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规定: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
30%
2000
495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以及本通知*9条规定的不合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取得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应根据文件规定的换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
举例说明:某人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48000元,根据上表可知不含税级距为第3级,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依公式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48000-2000)×(1-20%)]÷[1-30%×(1-20%)]=48421.05(元)
(2)应纳税额=48421.05×30%-2000=1252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