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查增利润部分怎样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规定,不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与税法有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有下列情形但按规定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的,不应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1)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对方取得了不合法凭证记账;(2)税法与会计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根据以上规定,对企业采取以上手段而少计利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处理。对税法与会计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