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生产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厂房及办公区由物业公司提供供暖服务,分摊电费和水费。几年前租户为了合理抵扣生产经营用电费的进项税额,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增值税票。因此,物业公司特别申请并获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为租户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目前我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就取暖费也同样提供增值税发票(他们是由热力公司提供蒸汽,经过设备进行热交换,加热热水,再由风机系统形成热风,以空调系统供暖;物业公司向热力公司支付实际的蒸汽消耗,热力公司为其开局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但物业公司提出,他们只是物业服务公司,只能提供地税局的服务类发票,拒绝为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向我公司开具取暖费的增值税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根据上述规定,采暖费本身是增值税应税收入,除了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费因免征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外,对于向企业供暖收取的取暖费可以要求对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