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是广东省纳税人。由于企业年假较长,1月份工资需提前在1月份发放,而1月初还需支付12月份工资,请问企业如何申报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9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两个月工资合并到一个月内发放,原则上不能分开计算。
企业地处广东,广东省对于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曾作出过规定: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企业属于提前发放工资,请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取得认同后再发放更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