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的内部承包方办了税务登记证,独立纳税;有的没有税务登记证,但是独立核算。内部承包上交的承包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有形资产(如:不动产、交通工具、设备、设施)、无形资产以承包或承租形式提供给他人经营,凡承包方或承租方向工商部门领取了独立营业执照的(出租方和承包(租)方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人),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第(二)款规定,对承包(或承租)方未领取任何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的,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如承包费、管理费等,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反映,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承包(租)方的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收入征税。
对于承包费的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即如果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时,则出包人、出租人收取的出包、出租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如果则承包人、承租人不是纳税人时,出包人、出租人收取的承包费收入不用缴纳流转税,应作为内部的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