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已经在上年度计提,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次年5月31日)之前缴纳的相关费用,例如发放的工资、缴纳的保险等,是否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答:这个问题实务中很多地方明确了执行口径,以下政策仅供参考,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所在地的执行口径。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第(九)项规定,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第4项规定,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