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算招待费的收入都包括哪些收入?我公司是工业企业,投资收益是否也在收入之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A)类》*9行中,而*9行数字则是通过《收入明细表》附表一进行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9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中目前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问题公司为工业企业,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不能参照上述规定,不能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