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机械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2010年12月应该预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因为年底临时资金紧张,我公司希望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第四季度所得税一起完税,请问是否可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应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