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出租房屋时先收取定金,后因客户毁约,按合同约定定金不退。请问这种情况下,合同并没有成立,没收的定金算不算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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