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当年投资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应该如何计缴所得税?
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投资收益所得,若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对其免税所得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若取得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