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以生产销售为主的IT业,近日签订一项设备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设备自交付甲方起(以货物签收单为准),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到甲方,设备所有权自甲方完成设备合同和施工及数据普查服务合同所有款项支付后转移至甲方。
2、付款期6年,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次月开始按月等额付款(72个月)。
3、质保期6年,质保期内人工和配件均免费,质保期外只收取配件费用。
4、售后服务期限10年,前6年为质保期,后4年费用另行协商。
因为付款时间长达6年,我公司向审计师提出两个账务处理方案:一是按融资租赁;二是按分期收款。审计师认为按分期收款进行账务处理,依据是:
1、合同约定设备自交付甲方起,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到甲方,项目验收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为甲方提供10年的售后服务,故该项目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则付款期只占该项目可使用寿命的一半,不符合租赁准则中“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规定。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条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四条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属于租赁。租赁是在约定期间内,出租方将资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租赁只是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只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但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并未转移所有权。
你公司将设备交付给甲方起,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到甲方。自完成设备合同和施工及数据普查服务合同所有款项支付后设备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你公司在甲方付款期内,该设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甲方,转让该设备不属于租赁,更不是融资租赁。
你公司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设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三条规定,关于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分期收款销售设备,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价款的现值确认销售收入。现值与收入额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期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