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底有部分费用未付款能否列待摊费用?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期末已发生的费用,虽未支付款项,但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为当期费用确认,费用发生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