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买了2台分别是2003年和2007年的二手轿车,请问如何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企业有确凿证据,证明购买的二手汽车的使用时间及尚可使用年限,可在法律规定下,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摊销。否则,应按购置新车处理。
(大连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