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1月初,我公司拍得300亩储备土地(住宅用地,70年)。根据我公司开发计划,拟在2012年1开发此土地。我公司财务部对该储备土地的处理方式有两种意见:
一是我公司2010年、2011年对该拍得300亩储备土地作无形资产核算,按70年摊销。2011年将该300亩储备土地的账面净值(土地取得原价-2年的摊销额)转入开发成本;
二是我公司2010年、2011年按该拍得300亩储备土地的取得原价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储备期间不做任何摊销,直至该土地开发。
请问我公司上述处理方式哪种正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应用指南中,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规定: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拍得土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开发的,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应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该土地在储备期间,会计上不做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