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可否理解为:
1、在垃圾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资源利用)均不需缴税?
2、工业垃圾处置填埋、焚烧、净化取得的收入不需缴税,将部分工业垃圾加工成可用于生产水泥的原料卖给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也不需缴税,还是应缴纳增值税?如需缴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却没有进项可以抵扣,税负将直接为17%,是否可以申请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文件规定可知,垃圾处置定性为劳务。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函[2008]3号)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虽然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税发票,包括《山东省XX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式、平张)。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9]28号)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根据上述规定,垃圾处置也不符合增值税征税劳务范畴,垃圾处置并没有制造出货物来也没有使原垃圾恢复原状和功能。所以垃圾处置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范畴。
2、但是将垃圾变废为宝综合利用后,显然不属于垃圾处置的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并没有对垃圾处置后加工成可用于生产水泥的原料增值税优惠政策。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也没有对垃圾处置后加工成可用于生产水泥的原料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政策。
因此,对于将部分工业垃圾加工成可用于生产水泥的原料,在出售时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增值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