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供电公司,由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投资(各占50%股权)成立的。现在我公司变更为电网公司全资子公司,随后进行账务合并,将地方政府50%的股权转作“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应付款——地方政府”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请问我公司该项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9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因此,贵公司变更为电网公司全资子公司,将地方政府50%的股权由“长期应付款——地方政府”科目转为“资本公积”科目,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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