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有进出口权的内资企业,2005年中有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当年为亏损,年终汇算清缴后申请退回所得税,但税务局未办理退税,要求留抵。目前我公司经营业务较少,一直到2011年都是亏损,当前税务局又要求我公司填写退税审批表。请问我公司能否申请退回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2005年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靖缴后,可退回。
在实务操作中,多缴税款的部分,你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将按具体情况办理退税,或者用于抵减你公司下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未在2005年度后的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手续的,将不能再申请退回或抵减2005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