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持有日本绿卡的公民,2009年3月开始在国内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不知能否按华侨待遇享受2800元的附加扣除?
我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因此,我2010年不能享受2800元的附加扣除,因为不满足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标准。即每个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都要看截至报税当月前的两年内,我是否满足在居住国居留满18个月,如果不满足,当月就不能享受附加扣除费用。
上述理解正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持有日本绿卡的中国公民,曾在日本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可按华侨身份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